导读:什么是私服
私服是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而盗版的结果是直接分流了运营商的利润。相对于官服而言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它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是侵害着作权的行为。私服存在的主要目的同官方服务器是一样的,都是向玩家收费以获利。有些私服并不对外开放,也不以收费盈利为目的,如部分网吧在吧内局域网架设私服,这类私服规模较小,一般仅限于网吧内部。其目的也仅以娱乐为主,不对玩家收费。
事件:受利益驱使,未经许可,擅自将某着名网络游戏下载、安装、出售、使用,并“改头换面”通过经营方式,在三个月内竟牟利高达18万元。日前,25岁的重庆市垫江县青年姚建,被法院一审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判处姚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6016.3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悉,该案是目前三峡库区第一例网络侵犯着作权案。5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向记者披露了此案。
姚建在法庭接受审判
案件回放:“改头换面”私设服务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及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公司共同开发的《The Legend of Mir2》(中文名称为“传奇”或“传奇2”或“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软件,在我国申请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之后,该公司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同时,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传奇世界》软件的运营单位。
2005年10月,有多年网管经历,熟悉网络游戏规则的姚建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对《传奇世界》、“传奇2”享有着作权的情况下,未其许可,私自下载《传奇世界》、“传奇2”游戏程序,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进行修改,并自行购买2台服务器交由云阳电信公司托管,然后再将《传奇世界》、“传奇2”网络游戏更名为《辉煌传世》,架设《辉煌传世》游戏服务器端,并用域名fireol点com开办传世私服网站,用于对私服的宣传和发布《辉煌传世》网络游戏等服务,租用的IP地址为222.180.74.70、222.180.74.82等。
非法牟利:三月牟利高达18万元
2006年1月,姚建又先后从重庆恒方电子有限公司(祥瑞网)租用了IP地址为61.128.234.36、61.128.234.61等的5台服务器;江苏省宿迁市网愉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IP地址为218.93.202.41、218.93.203.2等的3台服务器,用于《辉煌传世》游戏的网上服务
法院审理还查明,姚建架设《辉煌传世》游戏服务器端后,分别于2005年11月29日、2005年12月1日以张秀琴的名义在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申请开设了3个账户,并将账号在其网站上公布,通过该账号,直接收取游戏玩家购买游戏装备的汇款,营利目的十分清楚,逃避追查的用意明白。
至2006年4月6日案发,公安机关查封其服务器为止,姚建通过架设服务器端,运营《辉煌传世》网络游戏,收到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款共计18.8万多元,账户余额491.06元,支出17.2万元,违法所得16016.31元。
2006年2月27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警方报案称,姚建专门为网站“传奇世界私服”(fireol点com/)在重庆租用服务器,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开设“传奇世界”私服,侵犯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迅速掌握了姚建向多家公司租赁服务器,架设私服运营《辉煌传世》网络游戏牟利的情况。
法院判决:一审被判有罪获刑
2006年4月7日,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委托,对姚建在云阳电信公司、北碚电信公司4个服务器硬盘中的地图文件和数据库文件、软件程序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传奇世界》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中的地图文件和数据库文件、传奇2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为:被比对“辉煌传世(传奇世界)”与盛大“传奇世界”的数据库文件与地图文件存在部分复制关系;被比对“辉煌传世(传奇世界)”与盛大“传奇2”存在少量复制关系;并且被比对“辉煌传世(传奇世界)”可以使用盛大“传奇世界”的客户端来运行。
2007年9月27日,躲逃年余的姚建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云阳法院审理认为,姚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客户端下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非法运营他人享有着作权的网络游戏,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人民币。鉴于姚建系自首,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交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及表现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建未表示上诉。
开设私服将受法律制裁: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解释了刑法中关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概念,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根据这些规定,“私服”完全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三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着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服”经营者如果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违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私服”经营者经营的内容侵犯合法厂商的权益,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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